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293號
MLDV,112,補,293,20230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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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93號
原 告 黃宗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潘哲鳴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
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
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00元。
二、被告潘哲鳴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請陳報所報案之警局名稱及報案相關資料,以供本院調閱與
本案相關之調查卷宗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周煒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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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