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98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林翔瑜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萬成等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
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正本(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劉佩蓁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