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2年度,140號
MLDV,112,司繼,140,20230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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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繼字第140號
聲 請 人 邱彥剴


邱鈺淳

邱御

上 二 人之
法定代理人 柯雅婷

邱彥剴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邱彭月妹於民國111年11月28 日死亡最後住所苗栗縣○○鄉○○村00鄰○○000號,聲請人 為被繼承人之繼承人,現聲請人自願拋棄繼承權,請准予備 查等語,並提出最新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 、印鑑證明等件為證。
二、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直系血親卑 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民法第1138條定有明 文。又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始 得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民法第1176條第5項亦 定有明文。再按拋棄繼承為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家事事件法第132條第3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繼承人確於111年11月28日死亡,其生前育有8名子 女邱德光邱德亮邱德慶(歿)、邱德晃、曾邱壽梅、吳 邱秀梅邱碧玉邱碧瓊,聲請人邱彥剴邱德光之養子, 聲請人邱鈺淳邱御庭邱彥剴子女等情,有聲請人提出 最新戶籍謄本、被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除戶戶籍謄本在卷 可考。又被繼承人之子女邱德光、曾邱壽梅、吳邱秀梅、邱 碧瓊、邱碧玉雖已就被繼承人之遺產聲請拋棄繼承權,並分 別經本院以112年度司繼字第61號、第62號、第77號、第140 號准予備查在案,惟被繼承人之第一順序繼承人中親等較近 之子女邱德亮至今未向本院聲請拋棄繼承權,被繼承人之第



一順序繼承人中親等較近之子女邱德晃亦已具狀向本院聲請 陳報遺產清冊,是屬親等較遠之繼承人即聲請人之繼承權顯 尚未發生無疑。是聲請人自無拋棄繼承之權利可言,故其等 所為本件拋棄繼承之聲請,自有未合,應予駁回。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第132條第3項、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 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潘奕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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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