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48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陳冠宇即陳嘉昇
賴珍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29,676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債務人陳冠宇即陳嘉昇前就讀修平科技大學時,邀
債務人賴珍卿為其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二筆
,金額132,298元整,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或
服役期滿後滿一年之次日起開始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
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息外,對應
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
約金。 (二)惟債務人陳冠宇即陳嘉昇自應還款日民國11
1年10月01日起,並未依約履行繳納,迄今尚欠本金129,676
元整及逾期利息、違約金,雖經債權人屢次催討,均置之不
理。依借據之約定,借款人逾期不繳付本息時,即喪失分期
償還利益,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另債務
人賴珍卿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擔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為此,狀請 鈞院鑒核,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
條及第五一0條之規定,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
債權,實為法便。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
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幸崇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0048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29676元 陳冠宇即陳嘉昇、賴珍卿 自民國111年09月01日起 至111年09月27日止 年息2.275% 001 新臺幣129676元 陳冠宇即陳嘉昇、賴珍卿 自民國111年09月28日起 至111年12月20日止 年息2.4% 001 新臺幣129676元 陳冠宇即陳嘉昇、賴珍卿 自民國111年12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52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29676元 陳冠宇即陳嘉昇、賴珍卿 自民國111年10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