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337號
MLDV,112,司促,337,20230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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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337號
債 權 人 涂傳正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李沛蓁吳家沛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 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 別定有明文。
二、查債務人李沛蓁吳家沛之戶籍地設於雲林縣大埤鄉,此有 債權人所提債務人之戶籍謄本附卷可參,堪認債務人之住所 地非在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是本件聲請依首揭規 定,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3  日 民事庭庭司法事務官 何幸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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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