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90號
債 權 人 苗栗縣通苑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曾世宏
債 務 人 邱明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21,994元,及按下
列方式計付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㈠其中109,793元,及自111年8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
6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3.2252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3.5184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6個
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0.32252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0.35184計算之違約金。
㈡其中12,201元,及自111年8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3.2252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3.5184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6個
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0.32252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0.35184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個月內不能
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