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502號
MLDV,111,訴,502,20230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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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502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Stefano Paolo Bertamini



訴訟代理人 邱薪瑋
被 告 李芊曄(以下均為李文生之繼承人)

李柏宏
李俞恩(原名:李俞廷

兼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鄒宓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繼承人李文生向原告申辦信用貸款,積欠款項 未還,經原告取得本院105年度司促字第4616號確定支付命 令,現債權總額新臺幣(下同)718,668元。而李文生於民 國000年00月0日逝世後,被告業已領取李文生屬遺產範圍之 勞工退休金,惟因與被告固有財產混同,不許債權人追索, 原告無法依強制執行程序追索,爰依信用貸款契約及民法第 1148條第2項規定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被告應於領取李 文生之勞工退休金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718,668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 息。
二、被告則均以:就李文生積欠原告款項718,668元無意見,然 被告所領取之李文生勞工退休金業已清償李文生其他民間債 務而未有剩餘,且所繼承之李文生不動產業經拍賣,被告亦 未取得款項等語,資為抗辯。惟未提出答辯聲明。三、兩造協議簡化爭點如下(本院卷第123至124頁): ㈠不爭執事項
⒈李文生於000年00月0日逝世(本院卷第37頁),其繼承人為 被告鄒宓縈李柏宏李芊曄李俞廷,渠等均未拋棄繼承



(本院卷第39至43頁、第77至79頁、第101頁)。 ⒉被告鄒宓縈李柏宏李芊曄李俞廷於105年12月21日向勞 動部勞工保險局申請核發李文生之勞工退休金,經勞保局核 發勞工退休金725,392元予被告,並由渠等各領取181,348 元(本院卷第31頁)。
㈡爭執事項
  原告依信用貸款契約及民法第1148條第2項規定,請求被告 於領取李文生之勞工退休金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718,668 元本息,有無理由?
四、本院之判斷:
㈠按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 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 身者,不在此限。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 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民法第1148條),而該條第2項 立法目的係鑑於社會上時有繼承人因不知法律而未於法定期 間內辦理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以致背負繼承債務,影響其 生計,為解決此種不合理之現象,爰增訂該項規定,明定繼 承人原則上依該條第1項規定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 利、義務,惟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僅須以因繼承所得遺產 為限,負清償責任,以避免繼承人因概括承受被繼承人之生 前債務而桎梏終生(同條第2項立法理由參照);又遺產分 割,係以整個遺產為一體為分割,並非以遺產中個別之財產 分割為對象,亦即遺產分割之目的在廢止遺產全部之公同共 有關係,而非旨在消滅個別財產之公同共有關係,其分割方 法應對全部遺產整體為之(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107 號判決意旨參照)。足認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係概括繼承 被繼承人一切財產上權利義務,包括全部債權、債務,從而 繼承所得遺產具有一體性,不得割裂擷取其中個別之債權或 債務單獨負清償責任,惟就所繼承之債務,僅於繼承遺產之 整體範圍(包括全部債權債務)內負清償責任。故被繼承人 之債權人無從請求繼承人就繼承之特定積極遺產對債權人負 清償責任,此不啻將使繼承人無法基於遺產一體性,對債權 人主張該特定積極遺產業已清償所繼承之其他消極債務,而 違反上開法規之規範及立法目的。
 ㈡則原告主張李文生積欠債務718,668元乙情,雖為被告所不爭 執(本院卷第122頁),然依不爭執事項⒉、⒊,被告並未拋 棄繼承而概括承受李文生一切財產上權利及義務,並因而領 取屬李文生遺產範圍之勞工退休金,且經本院查詢李文生遺 產資料後,可見李文生另遺有土地2筆、建物1筆(本院卷第 111至112頁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遺產稅核定通知書),依上所



述,被告僅就繼承李文生全部遺產範圍(含全部債權債務) 內,對原告負清償責任。惟原告竟主張被告須就被告領取之 特定屬遺產之勞工退休金範圍內,連帶清償李文生對原告之 債務,將違反繼承人僅就繼承全部遺產一體範圍內對繼承債 務負清償責任之義務,且使被告無從對原告主張該筆領取之 勞工退休金業已清償其他繼承之李文生債務,顯然違反上開 規範,而經本院先後曉諭後,原告仍表示不更正請求內容等 語(本院卷第105至107頁本院函文、送達證書、第122頁言 詞辯論筆錄),至原告雖主張其無從強制執行上開勞工退休 金等語,然此實屬強制執行程序問題,殊非原告得以請求被 告於繼承特定積極遺產範圍負清償責任之合法依據。從而原 告依信用貸款契約及民法第1148條第2項規定,請求被告應 於領取李文生之勞工退休金範圍內,連帶清償李文生對原告 之債務及給付遲延利息,於法未合,應予駁回。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經本院審酌後 核於本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奕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郭娜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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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