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苗簡字,111年度,856號
MLDV,111,苗簡,856,20230209,1

1/1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苗簡字第856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陳誌豪
被 告 承鉉冷氣工程行陳凱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2年2月2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99,941元,及自民國111年10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利率百分之2.6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1 年1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内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 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3,2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 被告承鉉冷氣工程行陳凱程於民國110年9月1 1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3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10 年9月28日起至115年9月28日止,還本付息方式依借據契約 第三條第(四)項約定,自撥款日起,前1年按月計付利息, 自第2 年起再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計付方式 依借據契約第四條第(二)項約定,分二段計息:自撥款日起 至111年6月30日止 ,按中央銀行擔保放款融通利率減1.4% 加0.9%浮動計息;自111年7月1日起按本行公告指標利率加1 .26%,機動計息,嗣後隨本行公告指標利率調整而調整,並 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目前調整後之年利率依 111年10月11日公告指標利率1.34%加1.26% ,合計為2.60%; 及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日起,逾6個月以内者,按上開遲 延利率百分之10,逾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2 0加計違約金。詎被告自111年9月28日起未履約攤還本息, 尚欠299,941元及約定利息、違約金未償,迭經催討無結果



,依借據借據契約第十條第(七)項及第十一條第(一)項之約 定請求清償。為此,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利息及違約金借 據影本、客戶往來明細表、工商查詢資料、新竹分署執行命 令及戶籍謄本等件為證。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 當時期經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 準備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經本院調查證據 結果,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依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 示之借款、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五、本件係依簡易程序而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 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9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張珈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映綺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