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苗簡字第236號
原 告 王聃雅
被 告 謝發仁
謝發亮(謝阿登之繼承人)
胡佳筠(謝阿登之繼承人)
胡碧如(謝阿登之繼承人)
胡碧文(謝阿登之繼承人)
胡育誠(謝阿登之繼承人)
胡碧琴(謝阿登之繼承人)
胡淑芬(謝阿登之繼承人)
胡淑芳(謝阿登之繼承人)
謝陳文英(謝阿登之繼承人)
謝其育(謝阿登之繼承人)
謝莉萍(謝阿登之繼承人)
謝其志(謝阿登之繼承人)
黎國英(謝阿登之繼承人)
黎志忠(謝阿登之繼承人)
黎志孝(謝阿登之繼承人)
黎志仁(謝阿登之繼承人)
謝發耀(謝阿登之繼承人)
謝鳳蘭(謝阿登之繼承人)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謝發煌(謝阿登之繼承人)
謝春蘭(謝阿登之繼承人)
住Av. Raimundo Pereira de Magalhães, 0000 - Pirituba, São Paulo -SP, 00000-000(巴西)
謝菊蘭(謝阿登之繼承人)
被 告 謝發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原告對本院於民國111
年8月5日所為之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三「權利人」欄關於「謝發達」之記載,應更正為「謝發仁」。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5日所為111年度苗簡字第236號民事 判決之原本及正本,其附表編號3「權利人」欄有誤將被告 謝發仁之姓名記載為謝發達之情事,此係誤寫之顯然錯誤, 爰依原告之聲請,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何松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碧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