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苗小字,111年度,1119號
MLDV,111,苗小,1119,20230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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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1年度苗小字第1119號
原 告 力河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君仲


訴訟代理人 馮鏈輝
丁重元
被 告 莊永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壹仟壹佰貳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貳仟玖佰肆拾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前段之規定,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6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何松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碧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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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力河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