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簡上字第65號
上 訴 人 宋茜蒂
訴訟代理人 宋明德
被上訴人 NENTI (南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 民國112年3月8日下午2時在本院第9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 裁定。
二、上訴人應提出已交付被上訴人及UMAYAH各新臺幣25,200元之 證明文件(如匯款單、收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智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