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11年度,65號
MLDV,111,簡上,65,20230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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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簡上字第65號
上 訴 人 宋茜蒂

訴訟代理人 宋明德

被上訴人 NENTI (南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 民國112年3月8日下午2時在本院第9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 裁定。
二、上訴人應提出已交付被上訴人及UMAYAH各新臺幣25,200元之 證明文件(如匯款單、收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智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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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