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12年度,7號
MLDM,112,單聲沒,7,20230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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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聲沒字第7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芝伊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0年度偵字第4605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執聲沒字第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侵害商標權之物品均沒收。
其他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蘇芝伊所涉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聲請人 以110年度偵字第4605號為緩起訴處分,期間並已屆滿,爰 依法就扣案如附表所示侵害商標權之物品及犯罪所得聲請單 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准許部分:
㈠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 定有明文。又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 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 條亦有明文。
㈡經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聲請人以110年度偵字第46 0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自民國111年1月11日起 至112年1月10日止,嗣緩起訴期間屆滿而未經撤銷該緩起訴 處分等情,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偵查卷宗無訛。又扣案如附表所 示之物均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有商標單筆詳細報表、鑑定 報告書、寶立行銷股份有限公司聲明書、鑑定報告、經濟部 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斐樂股份有限公司110年2月 19日斐管字0000000號函、鑑定能力聲明書、台灣耐基商業 有限公司110年5月4日函、產品鑑定書、鑑定報告在卷可稽 (見110年度偵字第4605號卷第43至45、53至55、59至69、7 1至77、81至93、95至99頁),依前揭規定,不問屬於犯罪 行為人與否,均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且屬刑 法第40條第2項規定之專科沒收之物,是聲請人就上開扣案 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駁回部分:
  聲請人雖另聲請沒收被告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下同)5,000 元,然被告已與告訴人阿迪達斯公司、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



任公司成立和解,並分別賠償阿迪達斯公司、彪馬歐洲公開 有限責任公司6萬元、3萬元完畢,有刑事陳報狀暨所附和解 契約書2份在卷可憑(見110年度偵字第4605號卷第135至139 頁),是被告賠償之金額已遠超過其本案犯行之犯罪所得, 難認其仍保有犯罪所得,如仍諭知沒收、追徵犯罪所得,顯 屬過苛,是聲請人就被告之犯罪所得聲請沒收,於法律上不 應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信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佩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8   日得抗告。
附表:
編號 扣案商品名稱 數量(件) 1 仿冒ADIDAS商標圖樣上衣 7(含採證物1件) 2 仿冒ADIDAS商標圖樣褲子 11(含採證物1件) 3 仿冒PUMA商標圖樣上衣 5 4 仿冒PUMA商標圖樣褲子 4 5 仿冒NIKE商標圖樣上衣 13 6 仿冒NIKE商標圖樣褲子 13 7 仿冒JORDAN商標圖樣上衣 3 8 仿冒JORDAN商標圖樣褲子 3 9 仿冒Champion商標圖樣上衣 6 10 仿冒Champion商標圖樣褲子 25 11 仿冒FILA商標圖樣上衣 1 12 仿冒FILA商標圖樣褲子 10 13 仿冒POLO商標圖樣褲子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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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寶立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斐樂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樂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