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2年度,26號
MLDM,112,單禁沒,26,20230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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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26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杜恩壽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11年度聲沒字第2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淨重0.79公克,含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杜恩壽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聲請人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 淨重0.79公克)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 收銷燬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扣案之海洛因1包,經送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 室鑑定結果,確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淨重為0.79公克 ),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89年9月6日調科壹字第 00000000號鑑定書影本1紙在卷可考(見111年度聲沒字第27 5號卷第3頁),堪認上開扣案物確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項第1款所稱之第一級毒品,屬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又盛裝上 揭海洛因之包裝袋,無論鑑定機關鑑定時以何種方式刮取分 離毒品秤重,其包裝袋仍會有極微量毒品殘留,應整體視為 第一級毒品,連同袋內毒品一併沒收銷燬之,是本件聲請人 就上開扣案物單獨聲請宣告沒收銷燬,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信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佩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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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