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1年度,385號
MLDM,111,附民,385,20230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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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385號
原 告 莊雅雯

(送達代收張君住臺南市○區 ○○路0000巷000號)
被 告 劉泳宗

上列被告因民國111年度金訴字第193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茂榮
法 官 顏碩
法 官 柳章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祥鑫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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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