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454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顏智勇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1年度毒偵字第1114號),又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
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
後,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5日為第一審判決,被告於111年12月2
3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
滿(即111年12月31日)後20日內(即112年1月26日)補提上訴
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
5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雅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佑慈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