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苗簡字,111年度,736號
MLDM,111,苗簡,736,202302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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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苗簡字第736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水發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16日所為之判決原本
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附件漏未引用附表,應更正補充如本裁定之附件所示。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附件漏未引用附表,顯係疏漏 ,且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茲依前開條文規定及解 釋意旨,應予補充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雅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佑慈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1  日-附件
編號 被害人 船名 遭竊物品 備註 1 陳政堂 挫仔2號 釣魚小鉛錘(總重18.4公斤,價值2392元) 提告 2 陳忠信 忠信號 釣魚架1支(價值2500元) 不提告 3 呂進生 進展號 釣魚大鉛錘(總重22.92公斤)、水中降落傘2支(價值共計8500元) 不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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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