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秩序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原訴字,111年度,16號
MLDM,111,原訴,16,202302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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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原訴字第16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劭華




選任辯護人 蘇靜雅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劉益鳴


鍾武荻


林聖傑


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2月2日所為
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法官欄原記載「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卉聆、法官魏正杰、法官林信宇」,應更正為「刑事第二庭法官林信宇」。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 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 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釋字 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裁定原本及正本法官欄部分有誤寫之顯然錯誤,且不影 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首開法律規定,裁定更正如 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信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佩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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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