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原訴字第16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劭華
選任辯護人 蘇靜雅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劉益鳴
鍾武荻
林聖傑
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何劭華、劉益鳴、鍾武荻、林聖傑因妨害秩序等案 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4人均自白犯罪,本 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卉聆
法 官 魏正杰
法 官 林信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佩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