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9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為迪
指定辯護人 蔡嘉容律師(義務辯護)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違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
民國111年11月22日第一審判決(110年度訴字第19號),提起上
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莊為迪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 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 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 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 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 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 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 361、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莊為迪(下稱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2日以110年度訴字第 19號為第一審判決,嗣上訴人雖於111年12月22日具狀提起 上訴,惟其刑事聲明上訴狀內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 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訴理由,逾期 即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規定,駁回上訴。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羅貞元
法 官 申惟中
法 官 郭世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呂 彧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