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異議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行政),簡字,112年度,3號
HLDA,112,簡,3,20230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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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2年度簡字第3號
原 告 黃茂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花蓮分署間有關執行異議之行
政訴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其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之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3,626元,按行政訴訟法第229條
第2項第3款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依同法第98條第2項後段
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00元,是本院依同法第100條第1項
規定,以裁定命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一
審裁判費2,000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本件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鍾志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胡釋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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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