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50號
HLDV,112,訴,50,20230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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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0號
原 告 立豐水電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姿詠
被 告 張琬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起訴不合程式者,經定期間補正 而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 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僅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新臺幣(下同)500元,經本 院於民國111年12月7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 裁判費7,100元,此項裁定已於111年12月13日送達原告,有 民事裁定、送達證書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其訴 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汪郁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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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立豐水電材料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