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家財訴字,112年度,2號
HLDV,112,家財訴,2,20230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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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財訴字第2號
原 告 金大富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芳儀間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
1,000,000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以該金額核定為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范坤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郭雪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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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