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3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昆弘
林青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公信力企業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返還信託
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0,867,57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1,4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14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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