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78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魏宏志
選任辯護人 康存孝律師
上列被告因犯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
字第13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魏宏志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二十九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本案被告魏宏志因犯殺人未遂等案件,前經本院以其係經拘 提始到案,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且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 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 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 3 款規定,於民國106 年3 月29日起執行羈押在案,並自10 6 年6 月29日起延長羈押2 月。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經訊問被告魏宏志後,認前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 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6 年8 月29日起延長羈押2 月。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玉聰
法 官 陳怡君
法 官 王詩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毅皓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