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342號
HLDV,111,訴,342,20230216,1

1/1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42號
原 告 王○○
訴訟代理人 吳秋樵律師
被 告 花○○

訴訟代理人 林孝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11年度他字第1405號誣告案件偵查程序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 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二、查本件被告涉有刑事犯罪嫌疑,經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以11 1年度他字第1405號誣告案件偵查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 響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偵查終結,其民事訴訟即 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雅敏
         法 官 沈培錚
                   法 官 蔡培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周彥廷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