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9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孟煒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鍾舒萍等8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
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2月23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9
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依上訴
人之上訴聲明,上訴人就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是本件上訴人
之上訴利益應為新臺幣(下同)695,000元(計算式:500,000+30
,000+30,000+25,000+25,000+30,000+30,000+25,000=695,000)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