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原易字,112年度,10號
HLDM,112,原易,10,20230207,1

1/1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原易字第10號
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田義華


(另案在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花蓮分監 執行中)
選任辯護人 吳明益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7605
號),當事人雙方合意且被告認罪,檢察官聲請本院改依協商程
序而為判決,本院裁定行協商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田義華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之加重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六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應補充「被告田義華於本 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 之記載。
二、本案被告已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認罪,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 外達成協商合意,其合意內容如判決主文所示。上開協商合 意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 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 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
三、附記事項:
  被告所竊得之自動體外心臟去顫器一台,係被告本案犯罪所 得,已由證人蔡孟倫取回,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可查(警 卷第35頁),是以檢察官與被告合意就本案犯罪所得部分不 予沒收,應無違法或不當之情形,附此說明。
四、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第1款、第455 條之4第2項、第455條之8、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1條第1 項第2款、第41條第1項前段。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訊問程序 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 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 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 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以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 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 緩刑、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外, 不得上訴。




六、如有上開可得上訴情形,應於收受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上訴書狀如未 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本案經檢察官黃蘭雅提起公訴,檢察官曹智恒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敬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但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6款、第7款所定情形,或協商判決違反同條第2項之規定者,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許朋沅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
犯前條第1項、第2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二、毀越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
六、在車站、港埠、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 車、航空機內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1年度偵字第7605號   被   告 田義華 男 4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花蓮縣○○鄉○○村○○00號 (在押)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田義華於民國111年10月9日13時25分許,以爬越圍牆方式進入花蓮縣○○鄉○○村○○000號三棧國小,竊取校內之自動體外心臟去顫器(AED,市價新台幣7萬元)後,嗣於同年月11日經三棧國小總務主任蔡孟倫發覺報警查獲。 二、案經花蓮縣警察局新城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田義華於警詢時及本署偵查中自白不諱,核與證人蔡孟倫證述相符,並有警員偵查職務報告、監視器錄影光碟及錄影內容擷取畫面翻拍照片、照片、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附卷可資佐證,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田義華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加重竊盜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   日              檢 察 官 黃蘭雅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