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1年度,72號
HLDM,111,易,72,20230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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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易字第72號
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薛國慶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
110年度偵字第5265號)後,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以管轄錯誤而
移轉本院(110年度易字第3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前經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後,業經辯論終結, 惟因尚有再行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明駿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戴國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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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