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51號
TTDV,112,補,51,20230224,1

1/1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51號
原 告 錢緯綸
原告為請求給付票款,曾聲請本院對被告呂美秀白添家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訟訴標的金額依原告聲明為新臺
幣(下同)5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9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又上揭被告
白添家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後,已於民國112年1月8日死亡,爰
請一併補正白添家繼承系統表及其法定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以利訴訟進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民事庭 法 官 楊憶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蘇美琴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