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36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樹鈺
訴訟代理人 林裕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柯建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73,60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
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鼎正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戴嘉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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