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2號
聲 請 人 陳泓旭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在終止清算程序後之職權裁定
免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1,020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第1項)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一千元 。(第2項)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 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 算徵收。(第3項)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清算程序之必要 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 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①本件清算事件至目前為止,繳交之聲請費扣除支出 郵務送達費後已無剩餘。(見本院111年度消債清字第1號清 算事件內附案件收支明細表)。②若加計後續預計將可能再 支出之郵務送達費1,020元(計算方式:債權人、債務人合 計4人×按裁判書頁數計算之郵務費51元×5次),則本院爰酌 定併定期命聲請人預納郵務送達費用之相當金額暫為1,020 元(將來如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
三、據上論結,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之規定,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晶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耕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