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44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蔡康華
蔡茂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萬伍仟柒佰壹拾肆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蔡康華於民國101年11月至102年11月間邀同債務
人蔡茂村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
借據」1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25,714元整,另加計利息
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㈡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
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
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蔡康華自就讀學校畢
業後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蔡茂村既為連
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25,714元 111年10月1日起至 111年12月20日止 1.4% 111年11月2日起至 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 111年12月21日起至 112年2月14日止 1.525% 112年2月15日起至 清償日止 2.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