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406號
債 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債 務 人 劉金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玖仟貳佰肆拾伍元,及其
中新臺幣貳萬柒仟陸佰柒拾陸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
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
按日息萬分之四點三計收之懲罰性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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