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399號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紹宗
債 務 人 歐莉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拾玖萬參仟貳佰肆拾陸元,
及其中本金新臺幣陸拾玖萬參仟貳佰肆拾陸元自民國一百一
十一年八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七
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