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351號
TTDV,112,司促,351,20230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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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351號
債 權 人 台東縣成功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宋來安


債 務 人 簡珮珊

許金發

一、債務人簡珮珊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壹萬玖仟玖佰玖拾
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簡珮珊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
,由債務人許金發向債權人給付之。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
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簡珮珊於民國110年09月30日,邀同債務人許金發
保證人,向聲請人借用新臺幣肆拾萬元正,約定以民國11
5年09月30日為清償期限,並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規定之
利率年息1.04%計付。如上項規定利率調整時,同意隨同
調整。貸款逾期時,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本金改按全
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目前為2.932%)加一成計息,逾期利
息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逾期六個月以上者,以特約條款
另訂,其超逾六個月部分,逾期本金部分改按本會基準利
率(3.09%)加1.91%計息,即為年利率5%,逾期利息部分收
違約金,按上開利率二成加收違約金,此有借據及約定書
可稽。
㈡距料債務人等自借款起繳付利息至民國111年09月30日止,
其餘尚欠之本息等經履次催討,債務人等均置之不理。或
有未依約定履行或違反授信約定書所列相關條款,視為全
部到期。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規定,狀請 鈞
院鑑核,賜准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維債
權,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319,996元 111年9月30日起 至111年12月20日止 1.54% 111年10月31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 111年12月21日起 至112年3月29日止 1.665% 112年3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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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