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310號債 權 人 高雄市立民生醫院法定代理人 顏家祺 債 務 人 劉先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貳仟元,並負擔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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