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230號
TTDV,112,司促,230,20230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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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30號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債 務 人 余家綺即余美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玖仟壹佰貳拾陸元,及自
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
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自民國一百零四年
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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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