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214號
TTDV,112,司促,214,20230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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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14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黃忠
債 務 人 朱芸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柒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一年七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
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三日起至清償日
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按期(月)計付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負擔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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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