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95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林聖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捌萬零柒佰捌拾玖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280,789元 111年10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15.57% 111年11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