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繼訴字第15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林志淵
被 告 林汾涓
受告知人
即被代位人 林宣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8日
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有關被告「林汾娟」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被告「林汾涓」。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 51條之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又上開條文所謂「顯 然錯誤」,係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不符,其 事一見即明,毋待更為調查者而言。
二、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馬培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鄭志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