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家繼訴字第7號原 告 石美華 訴訟代理人 黃暘勛律師(法律扶助)被 告 王潘美惠兼 訴 訟代 理 人 潘文生 被 告 石美源 潘美足 潘昇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十二年四月十一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薇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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