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家繼訴字,110年度,7號
TTDV,110,家繼訴,7,20230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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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家繼訴字第7號
原 告 石美華
訴訟代理人 黃暘勛律師(法律扶助)
被 告 王潘美惠
兼 訴 訟
代 理 人 潘文生
被 告 石美
潘美足
潘昇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十二年四月十一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薇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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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