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原附民字,111年度,65號
TTDM,111,原附民,65,20230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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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原附民字第65號
原 告 蔡鎧澤
被 告 劉竹彥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1年度原金訴字第29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 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 法第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 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上開規定,爰將之移送本院 民事庭。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貴蘭
法 官 李承桓
法 官 李昆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邱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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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