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111年度,62號
TTDM,111,交附民,62,2023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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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附民字第62號
附民原告 王雀
訴訟代理人 李佩珊
華仲祥
附民被告 欒冠民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2年度交簡字第2號),經原告提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 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 法第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 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上開規定,爰將之移送本院 民事庭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立群
法 官 陳昱維
法 官 蔡政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潘正苓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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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