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簡字,112年度,17號
TNDA,112,簡,17,20230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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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2年度簡字第17號
原 告 光洋應用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黄啓峰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間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
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8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侯明正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惠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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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光洋應用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