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簡字第50號
原 告 丁國榮
被 告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代 表 人 白麗真
訴訟代理人 張翠娥
曾文瑄
上列當事人間勞工保險條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前指定於民國112 年1 月13日上午10時於本院第十八法庭宣判,茲延後至同年3 月3 日上午10時於本院第三十一法庭宣判。 理 由
本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 月6 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主文原載期日宣判(當事人均不到庭聽判),茲因本件法律問題複雜,為求判決妥適,認有延後宣判時間之必要,爰依行政訴訟法第87條規定,裁定變更本件原定宣判時間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0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陳世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