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78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第一生命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祐仁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南市政府民政局間違反殯葬管理條例
事件,對於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31日所為110年度簡字第78號行
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
2第1項、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收新臺幣3,000元裁判費,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於112年2月23日提出於
本院之書狀僅載「上訴理由敬請容後補陳」,尚未具體表明上訴
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
後20日內」另以書狀載明上訴理由,並提出繕本到院,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陳世旻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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