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25號
原 告 宇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軒宇
訴訟代理人 陳妍蓁律師
被 告 明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明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5,1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1,490元,扣除
原告起訴時繳納51,189元,原告尚應補繳301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田幸艷
上開裁定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林幸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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