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最高法院(民事),台上字,94年度,2179號
TPSV,94,台上,2179,2005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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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二一七九號
  上 訴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 勝 彥
  訴訟代理人 林 發 立律師
  複 代理 人 陳 信 至律師
  被 上訴 人 友聯紗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 捷 湖
  訴訟代理人 謝 清 福律師
        李 平 義律師
  被 上訴 人 甲  ○
             現
        未 ○ ○
             號
             現
        癸  ○
        子  ○
        辛  ○
        壬  ○
             現
        上列四人為陳
        丑 ○ ○
        卯  ○
             室
        申 ○ ○
             現
        乙 ○ ○
             
        丁○○○
             室
             現
        寅 ○ ○
        辰 ○ ○
             現
        午 ○ ○
             之3
             現
        庚 ○ ○
             現
        己 ○ ○
             2
        巳 ○ ○
        戊  ○
             號3
             現
        丙 ○ ○
             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
五月二十五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更審判決(九十二年度重上更
㈡字第三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其上訴暨各該訴訟費用部分廢棄,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理 由
本件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友聯紗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友聯紗廠)於民國六十二年十月十八日邀同被上訴人甲○、未○○、第一審共同被告陳與咸(第一審審理中死亡,由被上訴人癸○、子○、辛○、壬○四人承受訴訟)、被上訴人丑○○、卯○、申○○乙○○丁○○○寅○○辰○○午○○庚○○己○○巳○○、戊○、丙○○、訴外人吳立法等十七人為連帶保證人,與伊訂立活期質押放款借據,向伊借款新台幣(下同)一千七百十萬元,約定應自借用日起四個月內,以外銷出口結匯所得價款,清償各該借款本息。借款之利息按年息八厘五毫計算,於歸還本金時一併給付。詎友聯紗廠逾期未全部清償,積欠如第一審判決附表㈣編號第二十六欄所示一千七百十萬元本息等情,爰依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求為命被上訴人連帶如數給付之判決。又主張:伊自八十七年十二月八日起至八十九年八月三十日止代友聯紗廠墊付如原判決附表編號第二至九欄所示之保費,及自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九十一年四月十七日止代友聯紗廠墊付如原判決附表編號第一○至一五欄所示之保費等情,爰於第二審擴張聲明求為命被上訴人連帶如數給付之判決(上訴人起訴請求之金額為如第一審判決附表㈣編號第二十六所示一千七百十萬元本息,第一審判命被上訴人連帶給付如第一審判決附表㈠編號第二十六所示九百二十三萬三千二百十三元本息,駁回上訴人其餘之請求,兩造各就其敗訴部分提起上訴。上開第一審命被上訴人連帶給付之金額其中三十六萬零七百十五‧五元本息部分,業經原審更審前判決及本院前審第一次判決分別駁回其第二、三審上訴而確定。其餘逾三十六萬零七百十五‧五元本息部分,經原審廢棄改判駁回上訴人該部分在第一審之訴,並就逾九百二十三萬三千二百十三元本息部分駁回上訴人之上訴。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提起第三審上訴。上訴人上開擴張之訴部分,經原



審判決上訴人勝訴確定)。
被上訴人則以:友聯紗廠因負欠上訴人及其他銀行之債務無法清償,乃於六十六年二月十日遵從上訴人之要求,將其所有之工廠出租與訴外人澤豐化工棉製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澤豐公司),租金每月一百六十萬元,租期自六十七年一月十五日起算,上項租金扣減百分之十五之租賃所得稅、扣減每月維持費用二十萬元以及修護費一千五百萬元,第一年之租金以一百六十萬元之六折計算,第二年起即以每月一百六十萬元足額計算,上項租金由上訴人逕向澤豐公司收取,並分配與上訴人及其他銀行用以償還友聯紗廠向銀行貸款之本金。系爭一千七百十萬元貸款債務,已以上開租金抵償完畢,利息及違約金亦因短期時效消滅,伊得拒絕給付等語,資為抗辯。
原審將上開逾三十六萬零七百十五‧五元至九百二十三萬三千二百十三元本息部分(即八百八十七萬二千四百九十七‧五元本息部分)第一審所為上訴人勝訴之判決廢棄,改判駁回其該部分在第一審之訴,並就逾九百二十三萬三千二百十三元本息部分,維持第一審所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駁回其上訴,無非以:本件審理之範圍僅在八百八十七萬二千四百九十七‧五元本息部分。友聯紗廠於六十二年十月十八日邀同甲○、未○○、陳與咸、丑○○、卯○、申○○乙○○丁○○○寅○○辰○○午○○庚○○己○○巳○○、戊○、丙○○、吳立法等十七人為連帶保證人,與上訴人訂立活期質押放款借據,向上訴人借款一千七百十萬元,約定應自借用日起四個月內,以外銷出口結匯所得價款,清償各該借款本息,借款之利息按年息八厘五毫計算,於歸還本金時一併給付之事實,為上訴人、友聯紗廠、丑○○所不爭執,並有活存質押放款借據影本在卷佐證,堪信為真實。查上訴人於六十六年二月八日以六六銀業字第二九八-二號函通知友聯紗廠應依據各債權銀行、公司商獲之租廠條件與澤豐公司簽訂租賃契約書,其中第五條有關修復費用之控管與核撥,約定須由上訴人、友聯紗廠及承租人澤豐公司三方面會同估價後核實撥付;第七條有關租金收入之處理運用,約定為友聯紗廠除保留二十萬元維持費外,其餘之淨額作為抵償修復費用貸款之本金及償債之用;第八條有關原棉、貸款處理,約定為由上訴人與承租人洽商處理等,均明訂須由上訴人參與共同履行,且上訴人於訂約後派任專員駐廠稽核修復費用支出,按月代收租金統籌分配各債權銀行,並將庫存原棉直接轉交澤豐公司提領使用,及向澤豐公司收受原棉價款抵償債務,可見上訴人主導該廠房租賃事件之進行,且共同履行契約,具有締約之法效意思而向友聯紗廠、澤豐公司為表示,達成意思表示之合致,應屬該契約之實質當事人,縱未於契約書上署名,仍應受該契約之拘束。系爭租約第五條



關於修復費用,約明整修廠房、修復機器、申請復電及舊欠電費等所需費用約一千五百萬元,由承租人設法墊付,並儘先在租金內分期扣還歸墊,惟修復費用須由上訴人、友聯紗廠、澤豐公司等三方面會同估價後核實撥付。足見修復費用支用之範圍限於整修廠房、修復機器、申請復電、繳納舊欠電費等四項。修復所需之費用由承租人先設法墊付,其墊付之費用自租金收入中分期扣還歸墊。修復費用須先由上訴人、友聯紗廠、澤豐公司等三方面會同估價同意,由澤豐公司墊款進行修復,上訴人再就修復項目、金額審核無誤後始得核實撥付。而上訴人於代收租金後並未履行上開核實撥付之程序,即擅自撥付一千五百萬元與澤豐公司使用,並逕由代友聯紗廠收取之租金中扣抵清償,顯然違反兩造之約定。上訴人雖提出友聯紗廠整修費用概算表,用以證明已依核實撥付程序為之。但該概算表所列金額為二千二百七十六萬六千七百二十元,與租約所訂之一千五百萬元差距甚大,所列修復項目與租約所訂項目亦大有出入,僅屬應行修復項目之概算,不足以資為已履行核實撥付程序之依據。況上訴人自承於六十六年二月二十二日收到該概算表,卻早於同月十二日即擅將五百萬元撥交澤豐公司使用,其未履行三方會同估價,核實撥付之程序甚明,上訴人自不得自澤豐公司交付之租金中優先扣減。又其餘撥付之一千萬元中之一百二十二萬二千四百五十二元五角係澤豐公司承租期間用以支付電費及購買員工制服、棉被、蚊帳、餐具等費用,與租約所訂修復項目不符,亦經陳錫師會計師鑑定屬實,自亦不得自租金中抵扣。至於一千五百萬元修復費中,其餘之八百七十七萬七千五百四十七‧五元部分,上訴人既未依約進行估價,確實審核,即撥款予澤豐公司,上訴人自應就其不當行為負責,該款項亦不得自租金中扣抵而應返還友聯紗廠以清償債務。查友聯紗廠之唯一財產豐原廠依上訴人之指示出租予澤豐公司,旨在以所得租金償還各銀行、公司之債務,而租期三年半中,上訴人及其另二家分行(中山、豐原)自租金收入獲分配之金額僅九百餘萬元。陳錫師會計師鑑定報告意見四亦認:「租廠期間之月租金收入不敷抵償當時每月債務利息下,自應予沖抵友聯公司之債務,始符責成出售全部原棉及出租全部廠房機器與澤豐公司,得以確保債權銀行之權益及友聯公司獲得出租全部廠房機器實益之本意,及承租支配其質押物之應有責任,故該租廠期間(六十七年一月十五日至七十年七月十四日)之所有債權應不再計算利息」。且租賃契約第七條有關租金處理一項約明「全部租金收入……其餘之淨額,再作為抵償修復費用貸款之本金及償債之用」,已表示租金之淨額應抵償澤豐公司依契約先行墊付之修復費用、友聯紗廠向上訴人貸款之本金及友聯紗廠積欠之其它債務。另上訴人所製作之「友聯公司逾期後繳款明細及抵債情形表」編號



一、四、五、六、七各項均有抵償本金之記載,其中編號七即為租金分配款。上訴人就友聯紗廠之償還款,不論租金收入或其它清償款,既均有用以抵充本金之情形,足證兩造確有以租金收入抵償本金之約定。友聯紗廠抗辯雙方已合意以租金收入先抵充所欠債務之本金,可以採信。按利息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不行使而消滅,民法第一百二十六條定有明文。違約金既係本金債務遲延後依原約定利率之一定比例按日計算,定期發生之債務,亦屬民法第一百二十六條所定之「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友聯紗廠就已逾五年請求權時效之利息及違約金部分為時效之抗辯,並無不合。上訴人請求自起訴之七十六年八月十五日起回溯五年即七十一年八月十六日起算,如第一審判決附表㈠編號第二十六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超過部分之請求,即不應准許。上開五百萬元及一千萬元中之一百二十二萬二千四百五十二‧五元,合計六百二十二萬二千四百五十二‧五元不得自租金中扣抵,應列為友聯紗廠償還上訴人債務之用。依上訴人製作之分配明細表列載其總行、豐原分行、中山分行之分配比例為百分之九三‧二一、百分之四‧一二及百分之二‧六七計算,上開六百二十二萬二千四百五十二‧五元,應抵充友聯紗廠欠上訴人債務之本金為五百七十九萬九千九百四十八元。另上訴人自承七十年六月二十三日收入租金八百三十八萬一千五百零三元、七十六年一月十九日收入租金九十八萬三千三百五十五元,合計九百三十六萬四千八百五十八元,並將其中七百七十七萬一千三百三十元用以抵充自六十三年三月一日至六十八年四月六日間(已罹於時效)之利息,此款項亦應用以抵充本金。再據上訴人所提之「友聯公司繳款明細及抵債情形表」編號三顯示,尚有一筆七十年六月三十日繳交之清償款九萬四千九百五十元,未依約用以抵償本金,此筆亦應用以抵充本金。合計上開得用以抵充本金之金額為一千三百六十六萬六千二百二十八元,此款應優先抵充最先屆清償期(六十三年十月十八日)之如第一審判決附表㈠編號五本金五百七十萬四千四百九十一元,餘款七百九十六萬一千七百三十七元,再抵充於六十三年十月十八日屆清償期之如第一審判決附表㈠編號二十六本金,該編號第二十六欄本金,經抵充後,應減為九百十三萬八千二百六十三元。再扣除上開應用以清償友聯紗廠之八百七十七萬七千五百四十七‧五元後,該第二十六欄之本金應再減為三十六萬零七百十五‧五元。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連帶給付如第一審判決附表㈠編號六至二十五及編號第二十六本金其中之三十六萬零七百十五‧五元及依此本金計算之利息、違約金。編號第二十八至四十七所示之本金、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均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上開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等詞,為其判斷之基礎。
查系爭友聯紗廠與澤豐公司於六十六年二月十日簽訂之友聯紗廠租賃契約書(一審卷第一宗一四○、一四一頁)第七條約定「租金處理:全部租金收入,每月除依法扣除預繳之租賃所得稅及友聯公司為維持公司開銷之需要,所保留之二十萬元維持費用外,其餘之淨額,再作為抵償修復費用貸款(按指承租人澤豐公司為修復廠房所借貸之款項)之本金及償債之用」,關於租金之「其餘之淨額」抵償「修復費用貸款」部分,係記載抵償此部分之「本金」,關於租金之「其餘之淨額」「償債之用」部分,並未記載抵償此部分之「本金」,故原審併認依該項約定,關於租金之其餘淨額應優先抵償友聯公司向上訴人貸款之「本金」及友聯公司積欠之債務,友聯公司之豐原廠於六十七年一月十五日至七十年七月十四日租廠期間,上訴人對友聯公司之所有債權應不再計算利息云云(見原判決第十七、十六頁),似曲解該約定之文義,原審據為上訴人不利之論斷,自有可議。次查上訴人於原審主張:友聯紗廠於簽訂上開租賃契約書之同日,曾另簽立同意書予上訴人,表示同意由澤豐公司逕將租金交付上訴人優先扣抵澤豐公司為墊付修復費用而向上訴人貸款之一千五百萬元,故上訴人以租金收入優先扣抵澤豐公司之修復貸款一千五百萬元並無不當云云,並提出該同意書為證(更㈡卷第二宗三一八頁、更㈠卷第一宗二○三頁)。該同意書約定之內容究竟如何?上訴人之此項主張是否可採?雙方是否有變更系爭租賃契約相關之約定?此與上訴人是否可以租金收入優先扣抵清償澤豐公司向上訴人貸款之一千五百萬元及上訴人所得向被上訴人請求之金額至有關聯,原審就此上訴人之重要攻擊方法,恝置不論,遽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亦屬判決不備理由。上訴論旨,執以指摘原判決其敗訴部分不當,求予廢棄,非無理由。至上訴人於第二審擴張聲明請求被上訴人連帶給付如原判決附表編號第二至十五所示之本金、利息部分(即上訴人代墊保費部分),原審係判決上訴人勝訴,此部分判決非在上訴人聲明不服之範圍,上訴人於第三審上訴理由狀指摘原判決附表編號第二至九所示之八筆保費僅計息至八十九年十月三十一日而非計至清償日為不當部分,本院無庸審酌。該八筆保費八十九年十一月一日以後之利息,上訴人有無於原審擴張聲明請求給付及原審是否有漏未判決,則屬另一問題。又本件上訴人起訴請求尚未判決確定部分之範圍,業經本院前次發回意旨予以指明,案經再次發回,宜併注意及之。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四百七十八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十一  月 二十五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吳 正 一
法官 劉 福 聲
法官 黃 義 豐
法官 簡 清 忠
法官 陳 碧 玉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十二  月  六  日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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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友聯紗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