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93號
TNDV,112,補,93,20230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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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93號
原 告 玉京觀菩提林即玉京觀

法定代理人 羅溪川
翁福英
郭彥坤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泳郎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
308,424元【計算式:(8,887.824㎡770)+464,800=7,308,424
,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3,369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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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