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商標權移轉行為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150號
TNDV,112,補,150,2023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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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50號
原 告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


被 告 張閔詔
張春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商標權移轉行為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經查: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
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
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
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
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
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
,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
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
計算,亦有最高法院97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參照。
二、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間就附表所示商標(下稱
系爭商標)所為之商標權移轉債權行為及物權行為均應予以
撤銷;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張閔詔應將系爭商標於民國1
08年11月7日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辦理之移轉登記予以
塗銷,並回復登記為被告張春堂所有。原告上開請求之訴訟
標的雖異,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均係為使系
爭商標回復至移轉前之狀態,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故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因行使撤銷權所受之利益為準。又查
原告起訴時主張其對被告張春堂借款債權本金新臺幣(
下同)1,105,126元及其利息、違約金,雖原告未陳報系爭
商標之價額,惟系爭商標於101年間經本院民事執行處公開
拍賣,投標人需繳納保證金165萬元乙節,有原告提出之本
院公告影本1件在卷可稽,足認系爭商標之價額應高於165萬
元,已高於原告主張其對被告張春堂債權額,揆諸前開說
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105,126元,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11,9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雯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朱烈稽


附表: 編號 商標種類 商標名稱 內 容 1 商標(原服務標章) 阿堂鹹粥 申請案號:000000000 註冊號:00000000 商品類別: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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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